- 個人CFC制度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是一種反避稅措施。個人(台灣稅務居民)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即個人在低稅負地區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CFC),將自他公司取得之利潤保留於CFC,並透過控制CFC的股利決策,刻意不分配盈餘規避稅負。舉例而言,某台灣居民A在BVI設立CFC,持有其60%的股份,再用CFC持有境外甲公司全部股份。當甲公司分配股利時,係由CFC取得,但CFC不再分配給A,這樣在過去台灣稅務單位就課不到稅。但有了個人CFC制度,即使CFC不分配,該股利仍被視為海外所得,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何謂個人基本所得額?請參見前面的貼文《何謂個人基本所得稅?》
- 個人CFC制度適用條件
- 個人對CFC具控制力
-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
- CFC屬非實質營運
- 在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或
-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超過百分之十。
- CFC盈餘達一定規模
- CFC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
-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