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所得稅是除綜合所得稅(即一般所得稅)外,為維護租稅公平,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個人或營利事業可能需繳納的另一種所得稅型態,又稱為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將原本免徵、免納綜合所得稅的所得額納入計算,並扣除一定金額,然後乘以一個綜合所得中間的稅率,而得出「基本稅額」。
-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淨額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或盈餘(所有分離課稅的所得,唯此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基金交易所得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基本所得額-670萬)×20%
倘若「個人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或盈餘所得分開計稅之稅額」,則需繳納個人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