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持有不動產,在特定條件下,出售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會被課房地合一稅。

特定條件如下:

  • 出售人(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公司(不包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價值超過公司股權或出資額價值的50%。

不分新舊制,也就是只要符合上述特定條件,不論該股權或出資額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以後取得者,皆會落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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