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要課所得稅。過去只課房屋交易所得稅,土地交易免稅(所謂舊制),《所得稅法》修法後,房屋、土地交易都要課稅(所謂新制),故稱房地合一稅。
出售不動產,究竟要適用新制?還是舊制?要看出售者取得該不動產的時點。
判斷的原則: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新制;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舊制。採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而採用新制,屬分離課稅。
上述原則的例外,以下舉例:
- 繼承人出售因繼承所取得的不動產—以被繼承人取得之日為判斷
- 受益人出售從自益信託關係取得的不動產—以委託人取得之日為判斷
- 受益人出售從他益信託關係取得的不動產—以信託契約訂定之日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