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是遺囑的一種,它和一般遺囑不同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死後並不直接分配繼承人,而是將遺產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對該財產,依照被繼承人的指示,為繼承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我們可以這麼說,用遺囑信託的方式,被繼承人死後仍可繼續支配其遺產,所謂死人的手(dead-hand)仍然繼續控制遺產,這種方式可實現被繼承人長期(包括生前和死後)支配其財產的期望。
兩個遺囑信託在實務上運用在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的例子:
例示1:老王重病,膝下兒女未成年,於是立下遺囑信託,死後財產由受託人管理,確實用在小孩的身上。等到子女成年或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受託人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子女。
例示2:某乙是退休後的高齡長者,其子女是身心障礙者,其身故後難期待子女運用遺產,此時遺囑信託可以做為遺產管理的工具。